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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並未授權下水道機構訂定下水道法第 14 條之償金支付標準,下水道機構得援引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辦理相關補償作業
2
旨:
委任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執行下水道法規定之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3
旨:
新北市政府指定「經濟部工業局新北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為該市轄內新北產業園區之污水下水道機構,並負責該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4
旨:
新北市政府指定「經濟部工業局土城工業區服務中心」為該市轄內土城工業區之污水下水道機構,並負責該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5
旨:
新北市政府指定「經濟部工業局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為該市轄內林口工二工業區之污水下水道機構,負責該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6
旨:
本府指定「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為本縣轄內水源特定區之污水下水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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