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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旨:
地方主管機關依據管理規章按各使用人排入之廢水量及水質差別級距及污水處理費計算公式,收取處理費,且該費用為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來源,以作為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塑造有利投資環境之公共任務所需經費,而以區內群體為共同義務人,對之課予繳納金錢負擔之特別公課,並非行政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旨:
行政機關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單方擁有制定屬契約內容規範條款及解釋契約之權利,並有取得較簽約他方為優勢地位之性質,此種優勢地位之取得,乃係該行政契約具有公法性質所當然發生之結果,並不能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3
裁判字號:
旨:
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及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乃為對區內事業實現塑造有利投資環境之公共任務所需經費,而以區內群體為共同義務人,對之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將之使用於與該群體有密切關聯之共同利益事務,並無必要針對被課徵之個別公課義務人有利,僅需其收益間接有利於義務人為已足,其收入與用途間並不存在對價關係,屬達成特定國家任務之特別公課,而非裁罰性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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