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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規範之透水保水設施是否屬下水道法適用之範疇,應依據事實認定上開設施是否屬收集建築物或基地內之雨水逕流並排放至雨水下水道系統之用戶排水設備而定
2
旨:
建築物所設置之雨水流出抑制設施如係將所收集之逕流排放至雨水下水道系統,所涉下水道範疇應依據下水道法及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3
旨:
法務部就有關「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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