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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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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下水道機構若已依下水道法第 19 條或依行政程序法第 92、100 條之規定,對外公告下水道已可使用及辦理接用程序,得開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2
旨:
建築物所有權人為多數共有人,因共有建物涉違反下水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共有人處以罰鍰,若分別處罰共有人致產生全體共有人罰鍰總額高於行為人之情形,地方政府得依事實調查結果衡酌是否認定全體共有人之違法係一行為,並依個案事實審酌個別共有人應處之罰鍰
3
旨:
檢送研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及用戶排水設備承裝、使用公、私有土地如何通知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淡水區公共污水下水道可使用地區
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三峽區公共污水下水道可使用地區
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林口區公共污水下水道可使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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