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3694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44 號
要
旨:
離島建設條例之立法目在於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增進居民福利,則該條例規定即為達成前揭行政目的而規定,核其性質應屬追求公共利益而制定之公法。故土地管理機關依該條例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所為之讓售公有地行為,自非國家立於準私人地位為私法上之行為,而係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44 號
要
旨:
離島建設條例之立法目在於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增進居民福利,則該條例規定即為達成前揭行政目的而規定,核其性質應屬追求公共利益而制定之公法。故土地管理機關依該條例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所為之讓售公有地行為,自非國家立於準私人地位為私法上之行為,而係行政處分。
3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65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公告其經管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購回之土地清冊,以便原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申請購回,該公告本身為事實行為,不具規制效力,非屬行政處分。
4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619 號
要
旨:
申請人是否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6 項所定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依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雖得以「四鄰證明書」為之,然非謂一提出該證明書即等同符合其所欲證明之完成占有時效之原因事實,受理登記申請之機關就該四鄰證明書所保證之內容,仍應予以實質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