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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建設條例 第 7 條
現行條文:
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
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
,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
政府核定之,不受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
制。
修正時間: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7  條  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
          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
          ,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由縣 (市) 政府核定之,不受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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