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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按內線交易犯罪之行為模式,就是內部人以不對等方式優先取得資訊,經過策劃,在集中市場上不公平地買賣股票獲利,乃典型之智慧型白領犯罪,司法機關必待其異常股票交易行為完成之後始可能察覺其犯罪,根本不可能進行事前蒐證,故行為人犯罪之成立與否?其主觀上犯意之認定?等等,於物證、人證之蒐集上,自與一般傳統之暴力犯罪、自然犯罪不同,該等犯罪未能經由科學鑑識方法加以輔助、蒐證,且因公司內部人均係掌握公司相當資源、權勢人士,於異常交易為偵查機關發覺後,渠等利用其優勢,為其買賣股票之相關人員自亦不可能輕易供出內部人當初如何知悉重大影響股價消息進而決定買賣股票之決策過程,是法院檢視時應綜核全案卷證,以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判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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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我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裁判之要件必須該外國法院有管轄權,且敗訴之被告有應訴之機會,該裁判之內容或程序未背於中華民國之公序良俗,以及該國與我國間有相互承認之事實。通說上認為各機關均可對外國判決為形式上審查以承認之,如有爭執,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確認之。我國承認外國法院之判決之目的非在於就同一事件重為審判,故對於外國法院認定之事實或適用法律是否無瑕,我國法院不得再為審認。至於我國和外國有無相互承認,只要事實上有相互承認即可,不以有條約為限。因此在認定外國法院有無管轄權時,不宜過於僵硬,應盡量從寬及主動立於互惠觀點承認其判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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