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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委託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辦理工廠之設立登記撤銷、註銷、廢止事項
2
旨:
3
旨:
經濟部委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轄區內工廠之許可、登記、撤銷、廢止或調查、管理及輔導之實施等事項
4
旨:
經濟部委託臺北縣、宜蘭縣、基隆市、臺中縣、高雄市及桃園縣政府辦理其各港區內工廠之設立許可、工廠之調查、工廠登記資料之核准、工廠輔導之實施及其他相關業務之輔導及監督事項
5
旨: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4、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公告委任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理工廠之設立許可、登記、管理及輔導事項
6
旨:
90 年 4 月 16 日經濟部經(90)工字第 09004607980 號公告
7
旨: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4、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公告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理工廠之設立許可、登記、管理及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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