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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勞職管字第 1000505406 號
要
旨:
雇主申請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接續聘雇外國人、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應檢附工廠登記證等影本文件,而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僅至 106 年 6 月 2 日止,於該日輔導期限屆滿前,經濟部應加強輔導持臨時工廠登記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業者,協助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效期屆滿前,轉申請一般工廠登記;於期限屆滿後,仍未取得一般工廠登記證明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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