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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當事人對合法行政處分之存在,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並因廢止受有損失者,固應給予補償。惟其仍應具備信賴基礎等一定要件,且補償之範圍,必須限定於該損失係因信賴授益處分之存在而發生者,亦即損失與信賴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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