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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政府辦理(新泰塭仔圳區)工廠搬遷租金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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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核發排放許可證予未取得工廠登記證之事業,屬違法行政處分,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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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事業停工期間已滿 1 年以上,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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