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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台電公司為設置電塔而與土地所有人訂立土地使用契約,支付補償金,並非受託行使公權力,不具有公法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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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法院僅就當事人對公法上爭議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始得裁定停止訴訟;倘若當事人向行政法院起訴之訴訟標的是否屬公法上之爭議,仍有疑義,應先為裁定釐清審判權爭議,確定其有受理訴訟權限後,始有適用裁定停止訴訟之餘地。此外,兩造所簽立之購售電合約,契約之雙方當事人並無行政機關,且其契約內容與執行公法法規或人民於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無涉,亦無偏袒相對人使其單方取得較優勢地位之約定,更無關於公權力委託行使之約定,與行政契約之成立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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