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68069040人
1
裁判字號:
旨:
台電公司為設置電塔而與土地所有人訂立土地使用契約,支付補償金,並非受託行使公權力,不具有公法之性質。
2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法院僅就當事人對公法上爭議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始得裁定停止訴訟;倘若當事人向行政法院起訴之訴訟標的是否屬公法上之爭議,仍有疑義,應先為裁定釐清審判權爭議,確定其有受理訴訟權限後,始有適用裁定停止訴訟之餘地。此外,兩造所簽立之購售電合約,契約之雙方當事人並無行政機關,且其契約內容與執行公法法規或人民於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無涉,亦無偏袒相對人使其單方取得較優勢地位之約定,更無關於公權力委託行使之約定,與行政契約之成立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按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5 款規定廢止合法之授益處分後,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損失者,即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規定請求給予合理補償。至於人民是否確因廢止合法授益,致有信賴利益之損害,乃其損失補償請求是否有理之問題。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4
裁判字號:
旨: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明定政府或私人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之義務,固為具有保護特定範圍之原住民族或個別原住民之保護規範,惟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關係部落者,既得以行使諮商同意權而保有其對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控制與文化完整性,然對於其他部落本身的諮商同意權並無造成侵害之可言,自難謂他部落經認定為關係部落,本部落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即受侵害,而得以主張對該認定他部落為關係部落之行政處分具備撤銷訴訟之訴訟權能。(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