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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機關辦理「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樁」等採購案,依電業法第 2 條第 12 款及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用電設備施作之廠商資格,並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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