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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公司法第 9 條規定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所涉行政處分效力及清算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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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公司之登記事項有偽造或變造文書之情事,縱該商業登記事項有偽造或變造之情事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該偽造變造情事經依職權可得確定,足認原登記處分違法時,則應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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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公司法第 9 條規定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經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其後續之相關登記亦應一併撤銷且無須依公司法規定之清算程序辦理清算;但公司業經核准解散、廢止登記且經法院為清算完結之備查,因其法人人格既已消滅,無須再依公司法第 9 條規定撤銷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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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司有依規定命令解散暨廢止登記,復由檢察署通知主管機關撤銷設立登記者,僅撤銷廢止登記使其回復法人格,命令解散處分無庸先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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