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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營造業經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惟未於歇業日起 3 個月內至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營造業登記者,是否仍須依營造業法第 5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處以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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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司法第 108 條、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等規定參照,公司負責人死亡情形,應向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其中一人為送達,如無其他董事,即屬「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該臨時管理人於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時,自屬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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