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66439人
1
旨:
依據公司法第 5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4 條,公告經濟部自 99.01.01 至 99.12.31 委由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臺北縣政府辦理轄區內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 5 億元之公司登記業務作業等相關事項,與辦理依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有關行政配合之公司登記事項且臺北縣自 99.01.01 起準用商業會計法第 3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2
旨:
公告自 103.09.01 起,委託交通部航港局辦理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登記及管理業務
3
旨:
公告自 103.09.01 起,委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登記及管理業務
4
旨:
公告委託科技部所轄各該園區管理局辦理科學園區內之公司登記及管理業務,並自 110.03.29 起實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