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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司應行清算,未進行清算,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者,於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於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董事為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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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屬公權力行使之範疇,方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屬民間團體,其為辦理重劃會成立大會及會員大會等通知作業,非屬行政程序法規範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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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清算中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應向清算人為之始為適法。若該公司屬無董事狀態,且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或公司章程未規範何人擔任清算人時,有關機關宜本於權責審酌是否依公司法第 322 條第 2 項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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