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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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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經認許外國公司在臺設立之臺灣分公司既非法人且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自不得以該分公司之經理人為室內裝修許可案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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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經認許外國公司在臺灣設立之分公司並非法人且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自不得以該公司及其經理人為本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拆除執照之申請人
3
旨:
函詢於審標時涉及公司業務案實績之認定疑義
4
旨:
函釋有關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參與政府採購涉及之相關規定
5
旨:
有關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疑義
6
旨:
有關外國公司在華設立分公司所為法律行為於行政程序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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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民法第 26 條、公司法第 3 條規定參照,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分支機構,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一部,並無獨立權利能力,故除個別法律另有規定外,具有法人人格之本公司始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又分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對象,基於單一法人格理論,本應以本公司為處罰對象,惟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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