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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係指經濟部,在直轄市係指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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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院公報之刊登,對於其內容等資料較多且刊登次數頻繁之案件,紙本印製內容得否以敘明連結網址方式辦理,仍需斟酌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之普及化、接受度以及電腦資料之安定性等因素,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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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對公司負責人送達之行政處分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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