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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如已清算完畢者,查明清算之財產歸屬後得通知當事人辦理地籍調查;如尚未進行清算程序或仍於清算範圍內者,因視為尚未解散,地籍調查通知則係向公司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2
旨: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12.29 日所召開之「會商監察院糾正嘉義縣溪口鄉公所案後續辦理情形」,因解散並清算完結之公司,其法人人格已消滅,應無可能為押標金追繳、損失賠償、刊登拒絕廠商等行為
3
旨:
廠商對機關人員賄賂,或支付他人佣金,且其招標屬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形,適用或準用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不以法院是否判決定讞為必要
4
旨:
行政處分主要特徵,即以特定相對人為處分之對象,倘處分相對人失其人格或權利能力,該行政處分因主體不存在而失所附麗,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不待撤銷或廢止,亦當然消滅
5
旨:
法務部就「公司法第 9 條規定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所涉行政處分效力及清算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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