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899293人
1
裁判字號:
旨:
法律規定陳述意見程序之目的,係為使主管機關得知行為人之意見。原處分作成前,主管機關雖未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然倘行為人已自行主動以陳述意見書等書面向被上訴人陳述意見時,即難謂有違法。
2
裁判字號:
旨:
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事實若有爭議,屬需舉證證明之待證事項,須經調查程序始得判斷事實者,即非一望即知之重大瑕疵。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