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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係指經濟部,在直轄市係指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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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208 條之 1 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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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公司負責人為「懸缺」是否得以代表公司之董事為送達對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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