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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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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不同公司投標文件檢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表」登載之董事為同一人,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情形,仍請就個案事實查察該董事有無代表廠商之權限、不同廠商間有無其他假性競爭之情形,本於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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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係指經濟部,在直轄市係指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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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208 條之 1 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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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公司負責人為「懸缺」是否得以代表公司之董事為送達對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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