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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638 號
要
旨:
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外,其他登記皆屬對抗要件;變更董事、監察人,固屬應登記事項,但此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其要件。且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適格,須以提出申請案者為限,若係未提出申請案之第三人,非適格之原告。因此,非申請案之申請人,亦非原處分之相對人,當不具有課予義務訴訟之當事人適格,並無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權能;且因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變更登記,僅屬對抗要件,難認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將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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