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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營造業更名、公司組織營造業合併及分割申請案件事宜,經內政部營建署於 91 年 10 月 30 日召開研商會議,並檢送會議紀錄 1 份
2
旨:
經會議研商,擬更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因非屬營利事業之單位仍可參予政府採購,並部份團體非須依法設立登記,將需有登記證者明增列為須依法登記團體為之,等 3 條草案修正
3
旨:
關於行政機關所為合法之授益行政處分,得否基於法律或事實之變更或公益需要,予以廢止乙案
4
旨: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審查公司及商業登記申請案時,有無違反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審查規定疑義
5
旨:
廠商是否具有投標資格,以審查營業項目為準,但其中應注意,若其係以概括方式來登錄其營業項目者,除有許可業務外,另有非法所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仍可依此為資格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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