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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有解散、未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等情事,得依公司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停止其股票公開發行。但公司重整或進行重整中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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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公司法第 267 條等規定,公司原有股東逾期未認購新股喪失認購權利,自無作為贈與標的可言,公司即得洽特定人認購,因並無身分限制,如該特定人以自有資金購買,即非屬贈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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