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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國稅局對第三人作成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課處分,並以該處分確定並發生形式上之處分存續力為由,發動行政執行程序。且於執行過程中,又在行政執行過程中,認處分相對人已解散而法定代理人又已死亡,自得參酌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50 條及民法第 272 條等規定,以上開行政執行名義效力之主觀範圍及於其發起人,而聲請其財產執行,惟該發起人既非一般繼受人,亦非出於繼承關係之特定繼受人自難認稅捐核課處分之效力範圍及於該發起人,該一執行即有違法,而應返還受執行之款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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