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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對於有限公司章程變更登記的申請,經過審查後予以核准,是對於有限公司所為的授益性行政處分,公司股東雖非該行政處分授益的相對人,但如果依個案具體情形,可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因原處分的授益效力而受侵害的可能,即可認其為原處分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而具備提起撤銷訴訟的權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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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之申請,固依公司法規定就所附文件為形式審查而核准,惟如事後發現核准登記處分與事實狀態不符而有違法情事時,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撤銷核准設立登記之處分及其後續以該錯誤事實為基礎所為核准相關登記之處分。況申請公司登記者對資本額之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依同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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