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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現行法令對於投資人、或讓與人之資格如已無限制必要、不符原來法規管制目的,或執行上困難,行政機關應儘速就相關制度、配套措施及法規檢討研擬妥適方案循修法程序解決,不宜透過個案裁量形成不當行政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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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經會議研商,擬更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因非屬營利事業之單位仍可參予政府採購,並部份團體非須依法設立登記,將需有登記證者明增列為須依法登記團體為之,等 3 條草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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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處分主要特徵,即以特定相對人為處分之對象,倘處分相對人失其人格或權利能力,該行政處分因主體不存在而失所附麗,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不待撤銷或廢止,亦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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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公司法第 85、113 條規定參照,除清算人有推定一人代表公司外,因各清算人均有代表公司之權,則送達僅對清算人中之一人為之,亦屬合法,於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自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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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公司法第 24、26-1、113 條等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公司清算期間送達,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完結後始歸消滅,不因清算人怠於進行清算程序而異,有關文書仍應向其送達;又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後即進入清算程序,如未另行選任清算人,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其未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時,清算人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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