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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如自治條例納入勒令歇業處分規定,得對經營不法行為商業廢止登記,惟該法就「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已限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而「勒令歇業」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已逾越該條規定,故自治條例尚不得規定有「勒令歇業」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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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審查公司及商業登記申請案時,有無違反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審查規定疑義
3
旨:
公告工廠管理輔導法、石油管理法等有關臺北縣政府權限事項,委任由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執行
4
旨:
藥商之許可執照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當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5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並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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