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關於公司之登記事項有偽造或變造文書之情事,縱該商業登記事項有偽造或變造之情事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該偽造變造情事經依職權可得確定,足認原登記處分違法時,則應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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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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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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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並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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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8 條所稱之「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應指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雖經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仍得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停、復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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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商業登記後經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且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通知商業負責人陳述意見程序後,得據以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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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撤銷或廢止商業登記者,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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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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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已歇業、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商業,其商業設立登記後之其他變更登記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情事,撤銷該次變更登記有其實益,所在地主管機關自應依法撤銷該次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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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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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98 年 3 月 23 日修正施行後,商業所在地有遷移情事者始有第 6 條第 4 款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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