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05071人
1
裁判字號:
旨:
按各地方自治團體得視其所轄範圍之特性及所需而立法,縱與他地方自治團體所為規範不同,亦不得因此即認屬違法。又電子遊戲場業之性質與資訊休閒行業性質並不相同,是以地方政府就資訊休閒行業固僅規定營業場所距離學校等 400 公尺限制範圍,惟尚無從因此主張地方電子遊戲場業設置條例所規範之較嚴格距離限制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按現制取消營利事業登記,並採取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就獨資經營之電子遊戲場業者而言,原應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包括依商業登記法申請辦理商業登記,並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並辦理營業級別、機具類別、營業場所管理人及地址之登記;現制則變更為應先依商業登記法申請辦理商業登記,於辦妥後,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8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並辦理電子遊戲場業之名稱、營業級別、機具類別、負責人、管理人、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之登記。又申請人雖請求核准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而非商業設立登記,惟此乃出於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施行時期制式之作法,不能謂申請人未就商業設立登記提出申請。是故主管機關對於上訴人一併提出之商業設立登記申請部分,仍負有依商業登記法令審查並作成決定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雖有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並經審議判斷指明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即另為適法處置,其處置方式由其自行負責辦理。依上述規定,招標機關依法僅能為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且是否為撤銷決標決定,在符合公益原則下亦有裁量權限。換言之,決標處分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規定,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之重大明顯瑕疵,自非當然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