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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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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主管機關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1 條前段規定,處以負責人罰鍰並令其停業者,應明定停業期限,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5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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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警察機關查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涉及賭博等犯罪行為,通報商業單位辦理停業處分時,商業單位仍應視具體個案情況所需,踐行行政調查程序,於斟酌相關證據資料後,作為裁處停業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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