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2084人
1
裁判字號:
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規範之停業期間,應有上限規定,而非如現行法停業無期限之規範,方能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三號解釋及憲法上之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則該未設期限之規定,雖仍為現行有效之法律而為行政機關應所遵循,然基於行政程序法第五條所揭示之明確性原則不僅拘束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等行政行為亦應同受拘束,是主管機關於適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以停業處分制裁違章行為人時,仍應注意為一定期限之限制,不得任意為無期限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