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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市政府透過線上即時服務平台之全球資訊網使申請人得以知悉其暫緩發放建築物補助款之決定,核其性質,應屬已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否准行政處分,不因其係登載於網際網路線上即時服務平台而有不同。市政府指其非屬行政處分,自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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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契約中如有約定一方違約即應無償移轉或沒收金錢以外之物,此類約定性質上係屬民法第 253 條所定之準違約金。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 252 條所明定。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庶符實情而得法理之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而同法第 83 條亦規定,審議之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故有關政府採購法中之廠商與機關間所涉及之招標、審標、決標等爭議,於政府採購法中已明定屬公法上之爭議事件,相關訴訟自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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