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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為應變情事,琉球鄉海域進行港口管制,應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及指揮相關機關辦理處分及措施,並以其政府機關名義為之,其進行管制之作為應依災害狀況及程度之審查衡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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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工會非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之徵調對象,如依相關規定予以補償,不無爭議;惟可請上揭顧問公司或工會推薦名單後再行徵調,或以締結行政契約的方式委託進行鑑定事宜,方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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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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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違反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於警戒區內之作業漁船或未成年人,主管機關應分別向何對象處以同法第 39 條第 1 款規定所列罰鍰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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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權責劃定警戒區後,得指定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執行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然上開執行機關尚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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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颱風期間,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或指定水域以限制或禁止民眾、船舶進入或通行,並公告周知,違反者則依據同法第 39 條規定逕予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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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教育部公告自即日起至 109.07.15 日止,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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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堤外車輛停放者,於陸上颱風警報發布,並宣布封閉市轄橫移門、越堤道及堤外便道後,應於 4 小時內將所屬停放於堤外之車輛撤離;若未撤離者,將強制拖吊移置安全處所,並收取移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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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颱風期間,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 4 小時內,堤外停放之車輛應撤離,若無撤離者,新北市政府將代為強制拖吊移置,並收取移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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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疫情期間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派遣車隊)所屬車輛得協助辦理載送貨物及外送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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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派遣車隊)所屬車輛得協助辦理載送貨物及外送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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