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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2
旨: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權責劃定警戒區後,得指定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執行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然上開執行機關尚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
3
旨:
堤外車輛停放者,於陸上颱風警報發布,並宣布封閉市轄橫移門、越堤道及堤外便道後,應於 4 小時內將所屬停放於堤外之車輛撤離;若未撤離者,將強制拖吊移置安全處所,並收取移置費用
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颱風期間,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 4 小時內,堤外停放之車輛應撤離,若無撤離者,新北市政府將代為強制拖吊移置,並收取移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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