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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國賠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所稱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自保護規範理論擴大對人民保障而言,凡國家制定法律之規範,不啻授與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而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該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如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復因有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致特定人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即應負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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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 條第 15 款第 3 目所謂「容許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係指容許「第三人」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而言;而有意的使污染物洩漏者,為第 1 目之污染行為人;至依法令有清理義務者,單純違背清理之作為義務,發生污染者,則屬第 4 目之污染行為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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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就原民會主管全國原住民事務,對縣政府執行原民會主管事務,有指導及監督之責等事項,固有保障扶助原住民抽象的規範規定,就遷村時機、期程、如何遷村等內容,並非該法規範之旨,原民會亦非原住民部落遷村與否事務之主管機關,對縣政府執行原住民主管事務,有指導、監督責任,亦僅限在該法所規範之其主管事務部分,非謂原住民遷村與否,所牽涉各部會之複雜整體事務,皆屬其主管之事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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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按政府採購法所規範目的係保護之法益與該私法行為本身涉及交易安全、信賴保護之法益,為行政機關辦理採購時之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縱採購機關未依該法規定辦理採購,僅生該機關首長或採購人員之行政責任,尚不影響政府機關依民事法規締結採購契約之效力。是行政機關與業者簽署之合約縱使與契約範本不同,或是該合約內容與其他業者之約定方式不同,亦不影響該合約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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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按行政罰法第 8 條明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是水利法已規定河川區域內,堆置土石之行為應經許可始得為之,則無論行為人是否僅係將土石臨時堆置於河川地,或該地有無豎立警告標示等,皆尚難作為其違規堆放土石而免責之依據。又行為人符合初犯減輕處罰要件,而行政機關卻主張行為人應明知相關規定而非初犯者,行政機關自應就對此一積極事實提出佐證以實其說,而非僅憑臆測即遽予推斷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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