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建築法第 2 條規定,所有權人、使用人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義務,一旦違反,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主管機關即可逕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若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反面言之,若屆期已經改善,只是不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尚非不得裁罰,縱使行為人已於所定期限內改善,但既有「未依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即不得主張裁罰有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