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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69 號
要
旨:
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處罰對象為製造業者、輸入業者及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該條所謂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係指大盤商或中盤商,至於零售商販售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則依同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予以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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