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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禁止燃放爆竹煙火之地區包括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碧潭風景特定區等地區但於特訂開放範圍、期間及時段者,不在此限,並自 100.01.18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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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臺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 4 條之規定,公告其轄內禁止燃放爆竹煙火之地區,包含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碧潭風景特定區、淡水漁人碼頭、本市淡水河、二重疏洪道、新店溪、大漢溪沿線河濱公園等地區,但附表所列開放範圍、期間及時段,不在此限,違者將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9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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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1.06.22 起禁止於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碧潭風景特定區、淡水漁人碼頭、新北市淡水河、二重疏洪道、新店溪、大漢溪沿線河濱公園等地區燃放爆竹煙火,違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7 款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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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依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第 4 條之規定,公告自即日起禁止於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碧潭風景特定區等地燃放爆竹煙火,違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7 款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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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公告即日起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碧潭風景特定區、淡水漁人碼頭等地區,禁止燃放爆竹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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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公告包含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碧潭風景特定區、淡水漁人碼頭等地區除所開放之範圍、時間及時段外禁止燃放爆竹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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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公告自 106.12.31 日起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碧潭風景特定區等地區禁止燃放爆竹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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