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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550 號
要
旨:
爆竹煙火管理之主管機關為消防局,並非派出所之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且行政指導係不具法效性之行為,相當於一般所謂道德勸說之性質,故相對人不得因主管機關事先未為行政指導而指摘原處分有所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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