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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場所儲存之爆竹煙火已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其儲存場所之負責人自應依規定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及制定安全防護計畫,及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惟其並未辦理前開事項,則主管機關依規定予以處罰,並將查獲之爆竹煙火一併沒入,於法尚無不合。又負責人縱係為配合主管機關之政策而回收爆竹煙火,然其仍須遵守相關規定儲存於合法場所並選任監督人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不因儲存期間之長短而有不同,故負責人既有違規事實,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尚與行政程序法第 8 條之誠信原則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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