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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702 號
要
旨:
按大樓構造為地下二層、地上十一層住商複合用途建築物,因管理權分屬,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自應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倘未依規定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且經限期改善而複查仍未改善者,勘認違反消防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消防機關依同法第 40 條規定裁處罰鍰,於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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