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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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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如逾期申報消防安全設備,得比照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就受限期改善之數區分所有權人為一個逾期不改善之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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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倘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改善期限內,對於場所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2 項開立設備舉發單,應考量檢修申報改善期限處分之效力範圍、有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所定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可否達成督促場所管理權人完成檢修申報限期改善之目的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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