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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及第 32 條規定,加害人係指涉犯包含「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不相當工作者」在內刑事確定被告等均屬之。不論「加害人」是以前揭方法「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外國人,該「外國人」皆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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