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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為行使法律所授與裁量權,在遵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之內,必須實踐具體個案正義,惟顧及法律適用的一致性,符合平等原則,乃訂定行政裁量準則作為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準據,既能實踐具體個案之正義,又能符合平等原則,自非法所不許。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台內移字第○九一○○六七九一六號令修正發布之裁罰基準表,分別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五條至五十九條之不同情節,訂定不同之處罰額度,復就違反同法第五十九條各款不同之情形規定不同之裁罰基準,其除作原則性或一般性裁量基準外,另有例外情形之裁量基準,與法律授權目的尚無牴觸。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36.01.01) 行政程序法 第 7、10 條 (90.12.28)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9 條 (9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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