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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外國人入境之行政行為,除優先適用規範其個別事項之法律外,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則主管機關於裁量是否禁止外國人入國時,此裁量仍應受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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