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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之溯及力其要件有三:1.須受處分之相對人有預見可能性。2.須不損及第三人之權益。3.須有溯及之可能性。且僅限於存續力,不及於確定力,以免剝奪受處分人之行政救濟權利,違反正義原則。本件原處分經行政救濟決定或判決撤銷後,原處分機關依據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之判決,重新作成與原處分相同結果之行政處分,其係就原已存在之事實所重作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人對其有預見可能性,不損及第三人之利益,若原行政處分存續力已生法律效果或已執行,則具有溯及的可能性,重新作成之行政處分之存續力自得溯及至原行政處分生效時。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第 1 項、訴願法 第 3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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