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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均享有自治權。為實現大學教育宗旨,有關學生之學業成績及品行表現,大學有考核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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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是否構成性侵害行為,雖不須受刑事判決之事實調查及判決結果所拘束,仍可依其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結果為不同之認定,然需以其調查報告已達客觀完整之程度為前提,若尚有事實證據調查不足情形,難謂其據以作成之認定為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是否為「兼職兼差」之認定核心精神在於「行為人於國軍身份所應執行之職務外,另外兼任其他職務或工作」,此乃因國軍身分特殊其所職任務多涉及國家安全,基於國安考量之下,國軍務必專注於所賦予之任務而心無旁騖,故並不容許於職務外從事其他職務或工作,只要於職務外從事非屬職務範圍內之工作即屬之,與行為人「是否具有常態性兼職」無涉,若「常態性為之」應屬違規之手段及危害之考量範疇,本件行為人於休假期間從事「白牌車載客行為」自屬兼職兼差無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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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第 13 款規定,現役軍人若有實施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經調查屬實者,或有第 14 款規定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者,應受懲罰。第 14 款性質上屬於概括條款,在個案情形均不符合同條其他款之懲罰事由時,具有補充同條他款規範不足之作用。因此,若現役軍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經調查屬實者,自應依同法第 15 條第 13 款加以懲罰,無適用同條第 14 款概括條款之餘地。行為人為現役軍人,對單位女性同仁予以不當言詞及肢體接觸等行為,遭單位女性同仁反映,經機關查證屬實,惟就行為人之違失行為,不僅未考量其是否得屬同一行為即逕行將其違反義務行為合併整體評價,復未衡酌行為人與女性同仁本為軍中同袍、行為人所為或基於開玩笑之心態,或係幫助女性同仁能快速上車,且就其違失行為亦未造成重大之損害,行為人所為難認已達重度,是機關主要以行為人之身分為其從重懲罰之理由,顯有裁量未合義務性行使之怠惰,故原處分即有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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